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