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6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