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1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