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