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