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