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