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