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