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