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