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