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