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