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