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