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