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