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