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