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