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