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政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干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