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自我约束,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等业务开展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