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