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