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