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

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