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

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