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