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二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