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六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