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