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六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