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将经营者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