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定价机关应当开展实地审核,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实地审核过程中,定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