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