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并且不能根据成本调查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