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