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