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