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