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只设主持人;

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