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和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