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