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检验机构要求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要求 第十八条 对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机构,纳入诚信记录,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再委托其承担政府储备粮食的检验任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