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检验机构要求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要求 第十七条 承担政府储备委托检验的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要求。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