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二章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第六条 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