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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第六条 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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