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