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六章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余额重分类为政府储备物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