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